4起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公布!牢记“三要”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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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咸宁日报


今年1至11月,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审案件49件113人,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108件220人,涉案金额达1.2亿余元


防范+严惩,让骗子无处可骗


全媒体记者 原子、通讯员 陈菁 王亚姿


掌上咸宁报道


昨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消息,2021年1至11月,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审案件49件113人,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108件220人,涉案金额达1.2亿余元。


市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电信网络诈骗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从审理的案件来看,这些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呈现作案方式信息化、作案形式团伙化、作案主体年轻化、作案目标精准化、赃款流动快速化等特点,还诱发、滋生了大量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


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引导市民认清电信网络诈骗的危害性,市中院特公布4起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提醒市民牢记“三要”防范电信网络诈骗。


4起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公布!牢记“三要”防

今年6月9日,咸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祁某电信诈骗案


“三要”防患于未然


市中院法官提醒市民,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要做到“三要”。


要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不注册使用不安全、不正规、不合法的网站、APP,不随意在陌生网站、APP上填写个人信息,不将自己或家人的身份、通讯、财产等信息泄露给他人。


要妥善保管个人账户。一是不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和链接等,任何转账、汇款都要进行充分核实和确认,坚决不向陌生人转账。二是绝不出售、转让、出租、分租、出借或者购买银行卡、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以免给不法分子提供“作案工具”。否则,5年内将会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还会在个人征信上留下污点,影响贷款办理等业务,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要第一时间报警。若发现出售、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等犯罪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万一上当受骗,要第一时间报警,保留相关对方账号、联系方式等详细情况。另外,推荐手机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防患于未然。


预防和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咸宁法院将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人卡分离骗了22万余元


2020年7月,熊某(另案处理)邀约被告人李某利用其提供的电话卡、络漫宝、路由器、交换机等电信设备实施诈骗,每月付给李某六、七千元。随后,李某分别邀约被告人马某、李某一有偿安装维护络漫宝、路由器、交换机等电信设备,并受熊某安排指导马某、李某一使用具有阅后即焚聊天记录功能的“蝙蝠”加密聊天软件进行联系、沟通。2020年8月8日至11日,被告人李某、李某一、马某在赤壁市某酒店及被告人马某家,使用网线连接络漫宝、路由器、交换机等设备,接通电源,将电话卡插入络漫宝,采取人机分离的方式伙同他人拨打电话实施网络诈骗活动,诈骗陆某等8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马某受雇于2020年8月8日至10日三次在自己家中操作络漫宝设备,参与诈骗4起,被害人为淦某等4人,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9万余元;被告人李某一受雇于2020年8月10日、11日二次在赤壁市某宾馆操作络漫宝设备,参与诈骗4起,被害人为陆某等4人,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3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招聘马某、李某一,参与诈骗8起,诈骗金额为人民币22万余元。


赤壁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李某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官说法】被告人李某、马某、李某一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络漫宝、路由器等电信网络设备,采取人卡分离的手段,实施电信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明知熊某组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其招募被告人马某、李某一参与实施犯罪,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被告人马某、李某一明知他人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仍受雇参与到诈骗犯罪活动的维护电信网络设备环节,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股票老师”=专业骗子


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童某应董某的要求为其收集股民手机号码信息,童某通过互联网陆续收集了他人手机号码信息约2万条,以每条2元的价格出售给董某。董某、何某以租赁的广州市番禺区某酒店房间为窝点,注册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所谓的“炒股推广”业务,大量采购电脑、手机、手机卡等作案工具,招聘了郑某等十余人为话务员,由话务员利用购买、收集的大量股民电话号码及股票代码(其中包括童某出售的手机号码信息),通过互联网获取股民的股票信息,主动电话联系股民,冒充“东方财富网客服”,谎称“诊断股票”,请求添加微信后,以讲解分析股票为名,将“股票老师”的微信名片推荐给股民添加微信好友,从中赚取“推送费”。


2019年5月21日,该窝点话务员邱某利用咸宁市咸安区股民张某的个人信息,采用上述手法欺骗被害人,将被害人推送给微信名为“孙越”的“股票老师”,导致该被害人财产损失100.1万元。


咸安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童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法官说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主要包括公民姓名、电话、地址三大类信息,在此基础上还涉及身份证号码、房屋面积、股民开户信息等一种或几种类型的公民个人信息。此类信息的泄露对公民的人身、财产案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而为他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则涉嫌违法犯罪。


●父子齐上阵出售手机卡


2021年1月20日至25日,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手机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出售手机卡给他人使用,从中获利人民币14580元。被告人周某某出售的手机卡中,已查明其中有5张手机卡被他人用于诈骗被害人熊某等人资金数十万元。


2021年1月20日至21日,被告人周某某带其父亲周某一在咸安城区南山区域的电信、移动、联通的营业厅实名办理手机卡后,前往李某停靠在南山交通红绿灯附近的汽车上,将23张手机卡以每张3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办卡费等其他费用由李某另外支付,周某某获得赃款6900元。


2021年1月22日至25日,周某某以每张手机卡180元的价格从刘某等人手中收购手机卡后,将24张手机卡以每张5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办卡费用等其他费用由王某另外支付,周某某获得赃款7680元。


咸安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周某某违法所得145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该案被告人虽未实际参与诈骗行为,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手机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


●为拿“手续费”领了三年刑


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与他人串通,多次使用本人银行账户接收他人无正当理由转入的大额资金,通过事前与银行预约取款,由张某从银行柜台提取现金,然后在银行门外将现金转交他人。2020年3月18日至19日,被害人陶某等十四人被他人实施电信诈骗,其中的28万余元赃款由犯罪分子经多次划转后,最终转入张某的三个银行账户。张某通过上述方式在龙岩市全部予以取现,将资金转交给犯罪分子。张某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15000元。


咸安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明知是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实施上述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犯罪行为确实存在,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行为人的主观要件是区分其成立诈骗罪共犯还是单独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关键。如果下游犯罪行为人事前与其上游诈骗犯罪行为人有通谋,事后实施了转账、套现、取现、洗钱行为的,成立诈骗犯罪的共犯;如果事前并无同谋,仅仅是事后实施了转账、套现、取现、洗钱行为的,则只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责编:丁婉莹


编审:向东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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