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这六种情况!反诈法实施第一天,检察官教

  • 时间:
  • 浏览:
  • 来源:未知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诈骗手段不断升级,“技术”变“骗术”的事情层出不穷。2022年12月1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施行,从金融、通信、互联网等领域全方位遏制电信网络诈骗。下面就让我们跟随这部法律一起提高防范意识,不仅要防范被骗,更要小心别误入诈骗泥沼,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


情景一:向他人提供银行卡或帮助他人收款、转账、取现等。


小心这六种情况!反诈法实施第一天,检察官教

如果有人以办理信用卡需要刷取流水或者工程项目走流水等为由向你购买、借用银行卡,或者让你帮忙收款、转账、取现的,一定不要贸然同意,这是骗子的常用伎俩。特别是有人想通过与你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方式来倒钱、转账的,无论什么理由,一律拒绝。


法条小贴士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情景二:为不明身份、不明行为的人拨打电话提供手机卡、手机号。


小心这六种情况!反诈法实施第一天,检察官教

当有人向我们提出借用或购买电话卡、手机号的时候,一定核实清楚对方使用电话卡、手机号的用途和目的,特别是遇到批量租用或收购电话卡、电话号码的人,一定要分外小心,很有可能涉及违法活动。


法条小贴士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情景三:向他人提供、出售个人信息。


小心这六种情况!反诈法实施第一天,检察官教

如果有人想使用你的个人信息注册公司、申请账户,一定要当心,对方可能会使用你的身份进行诈骗。如果你是物流、金融、婚介等行业的从业者,手中掌握大量他人信息,有人要求你提供或者购买的,无论什么理由,都要拒绝。


法条小贴士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规范个人信息处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建立个人信息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机制。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单位对可能被电信网络诈骗利用的物流信息、交易信息、贷款信息、医疗信息、婚介信息等实施重点保护。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同时查证犯罪所利用的个人信息来源,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


情景四:为他人提供或者帮助他人设立虚拟拨号设备,或者帮助他人将批量电话卡插入设备。


小心这六种情况!反诈法实施第一天,检察官教

只要没有正当理由,制造、买卖、提供、使用具有虚拟拨号等功能的设备和软件,或者电话卡批量插入相关设备都有可能违法。所以,不管对方以什么样的理由向你提出这样的要求,只要非正规途径,一律拒绝。


法条小贴士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


(一)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二)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情景五:在对方身份不明、行为不明的情况下,为对方提供广告推广、直播引流等帮助。


小心这六种情况!反诈法实施第一天,检察官教

任何个人和单位在为他人提供广告推广、直播引流等服务或者帮助时,一定要求对方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问清楚推广和引流的具体是什么,对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一定要拒绝,否则涉嫌违法。


法条小贴士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下列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法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服务: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二)提供网络代理等网络地址转换服务;


(三)提供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器托管、空间租用、云服务、内容分发服务;


(四)提供信息、软件发布服务,或者提供即时通讯、网络交易、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发布、广告推广服务。


情景六:在对方身份不明、行为不明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应用程序封装、平台支持等技术服务。


小心这六种情况!反诈法实施第一天,检察官教

设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一定要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为应用程序提供封装、分发服务,一定要登记并核验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以及应用程序的功能、用途,抵制那些不明来源的应用程序。


法条小贴士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为应用程序提供封装、分发服务的,应当登记并核验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应用程序的功能、用途。


公安、电信、网信等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分发平台以外途径下载传播的涉诈应用程序重点监测、及时处置。


(以上漫画图片除检察官形象均来自网络)


检察官提醒:


当有人向我们提出上述帮助请求时,一定要问清缘由,切莫因一时的“朋友”情谊或侥幸心理,在不明事由的情况下,贸然提供帮助,上述行为很有可能让我们成为诈骗“帮凶”,走向违法犯罪歧途。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将受到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拘留等行政处罚。


来源:海淀检察院


    标签:
    [db: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