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银行卡借给别人实施电信诈骗要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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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0年以来,随着金融、通信业的快速发展,网络诈骗犯罪迅速发展蔓延,借助于手机、固定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和现代的网银技术实施的非接触式的诈骗犯罪可以说是迅速地发展蔓延,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电信诈骗是指不法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不法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电信诈骗主要意在获取被害人的财产、银行账户等隐私信息,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电信诈骗犯罪周边存在灰色产业群。近年来,受利益驱动,一些不法人员利用行业监管的漏洞钻空子,从事一些灰色产业,如盗取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开办(贩卖)银行卡、利用伪基站发送信息、提供通讯线路、专业转账取款、专业洗钱、开发网络改号、网上吸号、分析工具软件、制作木马程序等等。他们游走在合法与非法之间,为有需求的人员提供信息、手段或人员支持,从中谋取利益。随着电信诈骗犯罪的发展,逐步成为这些灰色产业群的主要客户。电信诈骗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匿名与灰色产业群人员取得联系,从中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购买银行卡,租用伪基站发布诈骗信息,租用通讯线路拨打诈骗电话,购买网络改号、网上吸号、分析工具软件和木马程序、出售伪基站或短信嗅探设备,雇佣专门人员转账取款、专业洗钱,大肆实施诈骗活动。灰色产业群在与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合作中不断获取利益,进一步拓展了发展空间,更加积极主动配合其诈骗行为,不少还建立了相对固定的合作关系,形成松散的犯罪网络,不仅侵害群众利益,还侵蚀信息安全、金融安全,严重扰乱行业管理和社会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更加巨大。


2021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及涉手机卡、信用卡犯罪等关联犯罪,提出更加明确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


近年来典型电信诈骗案件解析:


一、黄某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2021年5月,被告人黄某智在明知吕某(另案处理)等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自己名下的5张银行卡给吕某使用,并介绍杨某及其朋友(均另案处理)提供银行卡给吕某使用,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 3495元。经查,黄某智名下的银行卡涉及七名被害人被诈骗,诈骗金额人民币248041.8元。2021年6月15日,黄某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二)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其提供自己的银行卡5张为其犯罪提供帮助,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495元,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黄某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黄某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智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只是把银行卡给别人用用,我自己又没有去骗人,应该问题不大”“办几张卡给他人用,轻轻松松就获得几千元,挺不错”。被告人黄某智当初就是这样的想法,面对金钱的诱惑难以分辨事态的严重性,殊不知这种行为正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助推剂,行为人已然成为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人”。被告人黄某智正值二十几岁的大好年华,却因三千元的诱惑,为自己换了六个月的牢狱之灾,自己的人生档案也落下犯罪记录。法院提醒广大群众,除了提高警惕,捂紧自己的“钱袋子”外,也切勿为该类犯罪提供帮助,以免走上犯罪道路。


二、杨某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2020年12月,姜某海(已判刑)通过“蝙蝠”聊天APP认识了收购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陌生男子,该男子让姜某海介绍他人将银行卡提供给其刷银行流水贷款,并按照贷款金额的1%到2%提成返给姜某海。2021年2月,姜某海与被告人杨某云取得联系,告知其可以对银行卡进行收购,用于刷银行流水贷款等,杨某云即按照姜某海的要求办理了银行卡并用手机卡绑定银行卡、开通网上银行等业务。2021年3月,杨某云与姜某海等人将手机卡、银行卡及银行卡支付密码等提供给他人使用。2021年3月9日至11日期间,杨某云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提供自己的2张银行卡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经查,其提供的卡内转入金额共计人民币1718587.37元。


(二)裁判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云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向其提供银行卡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所提供的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卡内转入金额达人民币1718587.37元,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杨某云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杨某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某云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为有效斩断上下游黑灰产业链,突出“两卡”打击重点,法院坚持全链条打击和依法从严惩处方针,全力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在面对不法分子收购“两卡”等要求时一定要保持清醒,切勿因贪图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付出不可挽回的代价。


来源:贵州民众律师事务所谭娅华律师


联系电话:18185853468


编辑:谢孟融


一审:黄琬荻


二审:田维娟


三审:刘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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