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来学《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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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以来,为增强检察干警及其家属的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意识,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组织检察干警集中学习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检察干警各自分享了学习心得,深入探讨了电信诈骗常见手段,以及群众陷入电信诈骗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责任。参与学习的检察干警均表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对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等意义重大;必须不断加强学习,提高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和能力;在工作和生活中要向家人和朋友灌输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思想,不断压缩电信网络诈骗生存的空间和土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


(一)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二)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六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惠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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